官渡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版)
官渡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责,高效、及时、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有效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官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救援行动,着力提升全区抵御地质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6〕20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7〕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20〕3号)。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安排有责任心的监测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规定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及时上报,组织受灾人员避险和投入应急抢险工作。
2.以人为本、及时救援。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3.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性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有效地协调相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效率。
4.分类负责、协调配合。区属有关部门应按本预案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5 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有关的灾害。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官渡主城区境内(不含托管的经开、空港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为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成立官渡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发改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水务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交运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科工信局局长、灾害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及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人员(为突发性地质灾害提供地质技术支持)。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出现较大级临灾险情或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后,立即向市、省政府报告,迅速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接受市、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3.执行上级下达的其它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工作任务。
官渡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2.2 前方指挥部
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区住建局副局长、区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副局长、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区水务局副局长、区科工信局副局长,灾区街道办事处主任。
主要职责: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区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到灾害现场会同街道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核实灾情、人员伤亡情况、统计灾区所需物资,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根据灾情,提出具体建议和救灾行动方案,发布抢险救灾行动命令;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接待上级工作组及与救灾有关的人员。掌握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各方力量情况;划定救灾区域,协调、督导各参战力量展开救灾;统一配置各项救援物资;协调地方对各救灾部队进行后勤及各项物资的保障工作;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6个工作组和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个6工作组:调查监测组、应急抢险组、物资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
2.3.1调查监测组:
组 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
成 员:区自然资源局地矿科负责人、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地灾点监测员
主要职责:调查与核实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开展灾情监测,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2.3.2 应急抢险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区住建局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水务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主要职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3.3 物资保障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发改局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副局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调配、发放、管理,死难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2.3.4 医疗卫生组:
组 长:区卫健局局长
副组长:属地街道副主任
成 员:区疾控中心主任、区人民医院、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属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急救房;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源性疾病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3.5 治安保卫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属地街道副主任。
成 员:辖区派出所、交警、当地联防人员及村干部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的安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6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区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成 员:区应急局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属地街道副主任。
主要职责:跟踪灾情变化,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4 统一调度、分工协作
进入临灾应急或灾后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各工作组以及其它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3响应机制
3.1 事件分级
地质灾害发生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地质灾害灾(险)情统计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灾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可靠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根据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按照表1对地质灾害灾情进行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将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按照表2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分级。
表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表
分级 | 灾情 | |
死亡人数/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小型 | <3 | <100 |
中型 | ≥3~<10 | ≥100~<500 |
大型 | ≥10~<30 | ≥500~<1000 |
特大型 | ≥30 | ≥1000 |
注:当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不在一个等级时,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分级。 |
表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表
分级 | 险情 | |
受威胁人数/人 | 潜在经济损失/万元 | |
小型 | <100 | <500 |
中型 | ≥100~<500 | ≥500~<5000 |
大型 | ≥500~<1000 | ≥5000~<10000 |
特大型 | ≥1000 | ≥10000 |
注:当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不在一个等级时,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分级。 |
3.3 响应等级启动
1.特大型、大型(Ⅰ、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务、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务、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由相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总指挥终止本级应急响应命令。
4应急响应处置流程
4.1 预案启动条件
官渡区内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时本预案启动。
4.2 响应流程
(一)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区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赶赴灾区现场调查、核实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判断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灾害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内容,并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二)区政府接到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在官渡区人民政府IOC城市大脑会议室召开紧急会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工作。
4.3 响应终止条件
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质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4.4 总结
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5救援力量编成和动用
5.1 救援力量
5.1.1 昆明市官渡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
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由4支应急救援队伍约97人组成。由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由官渡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调度,承担官渡区辖区内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为全面提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提供了基础保障。
具体如下:现场指挥协调分队(5人,由区应急管理局2人、区自然资源局2人、西勘院地质专家1人组成)、区自然资源局抽调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15人,由区自然资源局森林消防大队抽调)、属地街道综合应急队伍(57人,由矣六(25人)、小板桥(20人)、金马(12人)3个街道抽调)、卫生应急分队(20人)。
5.1.2 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
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共有消防救援人员59人,下设救援分队3支,共14车59人。
5.2 救援力量编成
5.2.1救援第一梯队
指挥协调分队、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视灾情选派人员和装备。
5.2.2 救援第二梯队
昆明市官渡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区自然资源局抽调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属地街道综合应急队伍。
5.2.3救援第三梯队
由灾后未造成伤亡的各街道救援力量及社会救援力量抽调组成。
5.3 救援力量动用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地灾防治专家迅速收集评估灾情,抽调地灾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工作;救援第一梯队率先出动赶往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勘查灾情,救援第二梯队、第三梯队迅速集结,根据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命令开展救援工作。
6附则
6.1 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应对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
4.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管理更新。
6.3 名词解释
1、突发地质灾害:突然发生的由自然因素或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各级应急组织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各种有效处置措施,为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降低灾害影响所进行的一系列决策、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行动。
3、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各级应急组织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而采取的紧急获取其相关信息的过程。
4、地质灾害应急评估:指根据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情况,对灾(险)情基本特征、成因及发展破坏趋势等进行评价和分析的过程。
5、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所采取的紧急调查和防灾减灾等行动,是整个应急响应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技术工作阶段,一般可分为险情应急处置和灾情应急处置两类。
6、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应急指挥组织和相关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一般包括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特征、成因、变化趋势、危险性评估、防治对策建议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7、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抢险、救援、转移等的紧急防治方案。
8、地质灾害灾情:指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
9、地质灾害险情:指可能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情况,包括威胁人数、威胁对象及潜在经济损失等。
10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可能因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的区域。
11、地质灾害危险区划:根据一定的区划原则,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