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官 )文综罚字〔 2023 〕025号
当事人: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30111MA6QG4RW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蔡帮甫(身份证号码:429004********065X)
住所(住址等):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杜柳村二组9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6月05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陈某某的投诉。经查,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陈某某等一行8人游客的昆明-澄江-普洱-西双版纳行程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的行为属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
2023年06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
1、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帮甫(身份证号:429004********065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蔡帮甫《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的行为违规事实;
4、证据提取单1张(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证明我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对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做《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综合1,2,3,4条证据得出:2023年05月26日至2023年05月31日,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的行为属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处罚内容)对云南圣邦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 年 7 月 14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