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27号
当事人:官渡区德源工艺品经营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BMQF405B
经营者:李定常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福达社区官南大道244号D-2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上级“扫黄打非办”提供的线索,2023年06月27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委宣传部、官渡区委宣传部、官渡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上街道办事处联合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官南立交引摊入市市场内自编号D-21号名为官渡区德源工艺品经营部(对外招牌:源海书屋)的商户进行检查,在该商铺内发现有大量旧书销售,经清点发现书名为《江陈之战》、《十年动乱》、《骚动十分夏飞作品集》、《肉蒲团》、《金瓶梅词话壹-陆》等19本图书涉嫌为违禁出版物,因该商店涉嫌销售违禁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按照职能职责现场将14本涉嫌淫秽出版物当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剩余5本涉嫌违禁出版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经批准,6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违禁出版物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7月4日,函请公安机关溯源追查,同时依法将涉案的5本出版物委托云南省新闻出版产业技术中心鉴定,经鉴定查获的《江陈之战》、《中南海新智囊》属违禁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其中《高层特别情报》为非法出版物。
经立案调查,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的违规事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案件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4、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4份;5、《出版物委托鉴定书》及《鉴定样品清单》6、《出版物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出版物鉴定意见书》、《移交物品清单》;7、《关于“李定常”等3人涉嫌发行违禁出版物溯源协查函》8、官南立交引摊入市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辅助证据: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解除拘留证明》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第(一)项 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一)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规定。
案件调查中,因当事人尚不够刑事处罚,未达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且对涉案违禁出版物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且无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禁止内容而发行的情形。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出版物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所以视为无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没收违禁出版物伍本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07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