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29号
当事人: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印刷经营许可证》证号:盘新印【2023】字第004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0486465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熊鹰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昆明东站水果交易市场A区31号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1日13时06分,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彦琳(25010321009)、柳绪藏(25010321012)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昆明东站水果交易市场A区31号商铺的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熊鹰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相关证照检查。根据该场所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0486465L;《印刷经营许可证》证号:盘新印【2023】字第004号显示,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尚义街213号。同时检查中还发现,该经营场所摆放有内容为云南宣威籍吕氏联宗家族事务20年纪实645张未装订成册的打印成品。基于以上检查内容,该经营场所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对于涉嫌违法打印成品进行扣押,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现场负责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负责人到我单位进行调查。
2023年7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营业期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4日,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鹰(居民身份证号:530102********1818)到本单位协助调查,对2023年7月1日执法人员在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经立案调查,现查明: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1日在经营中,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执法人员在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证明了2023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官渡区董家湾昆明东站水果交易市场A区31号商铺的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检查,向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来意,依法进行检查;
2、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3、执法人员在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二)]1张,证明了2023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营业场所检查中,该场所正在经营的事实;
4、执法人员在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三)]1张,证明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2023年7月1日在经营中,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5、执法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1213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四)]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鹰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法定代表人熊鹰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6、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鹰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号:530102********1818)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8、《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综上所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昆明吉印图文艺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07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