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30号
当 事 人: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3QR2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洪兵(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3918)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雨路中段格威斯酒店内二至五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接到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法建议函》(昆公(官治)建字[2023]19号),函中指出:1、2023年01月18日,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可视窗设置不规范、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等行为,被公安部门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2、2023年04月30日,该公司因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可视窗设置不规范等行为,被公安部门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3、2023年06月 19 日,该公司因未保存监控录像、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等行为,被公安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累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同时函询公安部门,调取该公司被处罚记录,并对该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负责人到我单位协助调查。2023年07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07月17日,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夏涛(居民身份证号:530381********0916)到本单位协助调查,对2023年01月18日、2023年04月30日、2023年06月1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经立案调查,现查明: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体合法;
2、公安机关提供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法建议函(昆公(官治)建字[2023]19号)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提供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份,(昆公官(晓)行罚决字〔2023〕30号)、(昆公官(晓)行罚决字〔2023〕245号)证明该公司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晓东派出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给予2次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昆公官(星)行罚决字〔2023〕219号)证明该公司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星耀路派出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给予1次警告的行政处罚;
3、经理夏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3年01月18日、2023年04月30日、2023年06月19日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事实;
4、执法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1211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理夏涛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夏涛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5、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兵(居民身份证号:533025********391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理夏涛(居民身份证号:530381********0916)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洪兵《授权委托书》1份,均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有效,且当事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能力的行为人;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在经营过程中,2年内分别被公安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给予2次停业整顿、1次警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云南凯斯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7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