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第032号
当 事 人: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编号:91530121MA6KYWKB6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云惠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滇池会展中心王府井滇池小镇F1层-W-31-35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1日16时2分,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同联合检查组对名为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滇池会展中心王府井滇池小镇F1层-W-31-35商铺)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有境外书籍,内容不清,共91本。因该场所发现有境外书籍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的91本境外书籍进行查封扣押并拍照取证,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2023年07月0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对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活动的事实:
1、2023年7月1日,在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二)(三)]3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向正在营业中的该场所工作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
2、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质;
3、昆明筑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昆明筑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体资质;
4、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和该场所在经营中,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活动的事实;
5、昆明筑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柏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昆明筑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助理贾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执法人员在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四)-(八十四)]81张;在经营中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活动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场所经营者,在经营中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活动,于2023年07月01日16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摆放、陈列在经营场所内的境外书籍91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内出版物展览”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2023年07月21日,本局依法向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经当事人签收的(官)文综罚告字〔2023〕0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且主动提出放弃)。
综上所述,云南莳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执法人员及时发现为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处罚内容)没收境外出版物91本(出版物未对外出售,仅供到店顾客翻阅,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1211办公室
联系人: 张贵海 杨睿 联系电话: 0871-67165956
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印章)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