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官)文综罚字〔2023〕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24号
当事人: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11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孙乐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中豪逸境花园2栋2单元703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4月06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游客易某进行反映,2023年3月31日我报名了3天4晚的旅游行程,缴纳了5140元的费用,地接社是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的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住宿是酒店、不购物,但是到泸沽湖住的是客栈,还有购物,并且签订旅行标准合同的时候,上面的监督电话是旅行社的电话,对此我表示不理解,我要求导游向我道歉,并对旅行社的这些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请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针对此问题我单位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沟通取证,游客提供了与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违法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
2023年04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因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孙乐出差,无法到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乐委托伏高锋(身份证号码:53032419910302****)于2023年04月12日与2023年4月21日分别两次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违规事实:
1、 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人伏高锋(身份证号码:53032419910302****)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 游客易乐安(身份证号:44030319730614****)于2023年04月12日提供的境内旅游合同一份,证明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行为;
4、 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伏高锋(身份证号码:5303241991030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行为;
5、 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2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伏高锋(身份证号码:53032419910302****)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4月12日与2023年4月21日分别两次执法人员在对伏高锋(身份证号码:53032419910302****)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5 条得出: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5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