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及市、区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官渡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或者调整水土保持、防治水害专项规划;
(三)政府投资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确定、变更和实施;
(四)制定涉及全局性、系统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关系全局或水利系统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局属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形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