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昆明市官渡区自然资源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昆明市官渡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组织编制或调整辖区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规划及专项规划,包括: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域内地下空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片区城市设计;
(三)片区“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等。
二、拟定区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包括: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方面的;
(二)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
(三)重要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措施及办法。
三、重大资金安排及国有资产处置
(一)局年度财政资金预决算工作方案编制、重要项目财政资金安排;
(二)相关国有资产处置。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五、相关要求
局属各科室(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向局办公室报送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局办公室综合报送清单制定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官政办〔2023〕8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官政办〔2023〕9号)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