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官渡区印发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官政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准确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 背景及依据
201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要“提升孵化机构服务水平”。2018年12月,科技部制定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云南省、昆明市先后修订出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指导和规范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引导全区孵化服务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2015年制定的《官渡区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昆府登6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进行修订,研究起草并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提出4章,21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本章主要明确了制定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定义、适用范围、资金支持方式、管理机构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指导和考核。扶持政策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区科工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第二章“扶持措施”共6条,本章主要明确了6项扶持措施,一是首次认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资金扶持;二是首次认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资金扶持;三是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扶持;四是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扶持;五是园区内每新增一家规上企业,给予园区经营管理方资金扶持;六是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为优秀给予资金扶持。
(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共8条,本章明确了政策实施管理单位、实施依据文件;明确了申报与管理及变更等事项。区科工信局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明确绩效评价依据办法附件《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对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区科工信局向认定机构提出建议,取消认定资格。已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0日之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工信局及认定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第四章“附则”,共2条,本章主要明确了办法解释方是官渡区科工信局,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官渡区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昆府登6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三、 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一)办法立足区域实际、突出特色、强化效果,出台了认定后补助、培育规上企业、国际科技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等扶持措施,支持方向更广,更有针对性,更能凸显自贸区的政策优势,能有效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了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辖区内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扶持,在评价的基础上分类指导,分层支持,形成分层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测的工作管理机制。
(三)分别制定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了绩效评价、扶持政策、监督与处置的具体规定,对绩效评价的管理流程及各项评价指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对扶持政策申报管理流程进行了明确,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执行范围:官渡区内
执行期限: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件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