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39号
当事人: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11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俊雄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永胜路120云南印象城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8月23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游客张海霞进行反映,我们一行5人是内蒙古的游客,我们花费了100元的定金费用报名了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法人是:焦俊熊)10天9晚(昆明、楚雄、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云南旅游,2023年7月24日是旅行的第一天,我们到昆明火车站后联系不上旅行社,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旅行社按照约定尽快给我们安排旅行行程并让旅行社与我联系处理。针对此问题我单位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沟通取证,在游客提供聊天记录,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相关事项。
2023年08月2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相关事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因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肖俊雄出差,无法到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俊雄委托张仕杰(身份证号码:53************2518)于2023年08月30日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相关事项的违规事实:
1、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俊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人张仕杰(身份证号码:53************2518)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仕杰(身份证号码:53************2518)《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4、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张仕杰(身份证号码:53************2518)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8月30日执法人员在对张仕杰(身份证号码:53************2518)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4 条得出: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云南滇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 9 月 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