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40号
当事人: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KM000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红亮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中南云镜1期二栋308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8月24日我们一行两人通过飞猪平台在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专营店支付15560元10天9晚到青海旅游,我要求商家提供无人机并提供会操作无人机的师傅,但是商家提供的师傅不会操作无人机,因为师傅的原因导致我有两个景点没有去,且60岁以上的老人有优惠的,但是商家并没有告知,我向商家反映后,商家表示会退还差价,差价是220元,旅行社现又表示不给我退还差价了,旅行的倒数第二天,商家给我更换了带我玩的师傅,但是原来的那个师傅不让我走,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商家退还差价并赔偿。针对此问题我单位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沟通取证,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中,涉嫌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
2023年08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08月29日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违规事实:
1、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
4、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张红亮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8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张红亮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4 条得出: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不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服务,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云南环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9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