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41号
当事人: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14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昌利
住所(住址等):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福达社区银海领域小区17幢1单元5层50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8月06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一机游”旅游投诉平台上游客管先生对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诉。经核实把游客交由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操作的工作人员是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的规定,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08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08月23日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钢(身份证号码:53************0919)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的违规事实:
1、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昌利、委托代理人李永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的行为;
4、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李永钢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08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李军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4 条得出: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旅行社不得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云南携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0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