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异地就医备案和直接结算指南
一、什么是异地就医?
参加了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参保人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发生的就医行为,包括普通住院、急诊抢救等。
二、如何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可在就医地直接刷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医疗费用,无需垫付费用进行手工报销。
三、如何异地就医备案
(一)昆明市参保人在云南省内,无论长期居住人员或是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均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二)昆明市医保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开通昆明市医保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功能。过程如下:
①软件商店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绑定个人信息。
②首页“在线办理”下找到“异地备案”选择“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可以选择 “为自己备案”或“为他人备案”按要求填写信息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申请”下方的“异地就医备案操作指南”内有详细的操作介绍。
③温馨提示:
⒈直接备案至就医地,无需备案到具体医院,省本级医院需备案到某某省省本级。
⒉备案成功后,在就医地开通全国医保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刷金融社保卡(二代卡)或电子医保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无需垫付回参保地报销。
⒊备案开始时间一定要选择在住院时间之前,备案类型按照自己的真实情况如实选择并承诺。
(三)电话备案:0871-67157515
(四)窗口备案:提供异地认定材料或承诺书进行备案。
四、关于异地就医结算待遇支付
(一)省内异地就医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昆明市本地就医相同待遇政策。就医结算的明细执行就医地目录。
(二)跨省异地就医
1、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与昆明市本地就医相同。就医结算的明细执行就医地目录。
2、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情况执行:
(1)职工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与昆明市本地就医相同。就医结算的明细执行就医地目录;
(2)职工医保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与昆明市本地就医相同,起付标准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在出院后补办备案手续的,降低10个百分点。
注意事项:职工医保在重庆、贵州、四川省省本级、成都、宜宾、泸州临时外出就医免备案,支付比例降5个百分点。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昆明市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 |||||||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号码 | 参保地 | 就医地 | |||||
人员类别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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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
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告知书 | |||||||
承诺事项: | |||||||
本人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已阅读并知晓《备案告知书》所术内容,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异地就医备案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保证符合此业务办理条件,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 |||||||
承诺人(签名、指印): | |||||||
年 月 日 | |||||||
说明 | 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由医保经办部门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