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综罚字〔2023〕042号
当 事 人: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NQT82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娜娜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社区居委会民航路第699号融城金阶广场第Ⅰ区一层1-5号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17日14时05分,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一行二人来到位于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社区居委会民航路第699号融城金阶广场第Ⅰ区一层1-5号商铺的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门头为极地影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向该场所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然后开始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内设置有7间可供客人观影的包房,其中有1间观影包房正在使用,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NQT827D),在检查该场所观影包房的设备时,发现其通过“电影港”网站下载电影,转存至包房的播放器和投影仪中进行播放,该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向场所负责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2023年10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9日,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负责人赵娜娜到本单位协助调查,对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经立案调查,现查明: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主体合法;
2、执法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三)]1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检查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执法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1211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的负责人赵娜娜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赵娜娜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4、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负责人赵娜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有效,且当事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5、执法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二)、(三)、(四)、(五)、(六)、(七)]6张和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负责人赵娜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和《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罚内容:对昆明市官渡区极影咖啡休闲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