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综罚字〔2023〕043号
当 事 人: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CJNA3D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国清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星世界商业广场B座611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18日14时15分,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行三人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星世界商业广场B座611室的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向该场所负责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CJNA3D4X),场所内设置有7间可供客人观影的包房,通过青柠点播影院运营管理系统在包房内进行电影播放,但该场所不能提供青柠点播影院运营管理系统的相关资质证明,该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定证据,并向该场所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2023年10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3日,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国清到本单位协助调查,对2023年10月18日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经立案调查,现查明: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体合法;
2、执法人员在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对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查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执法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1211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四)]1张,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对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肖国清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肖国清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4、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国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有效,且当事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5、执法人员在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二)、(三)]2张和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国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技术授权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罚内容:对云南晨星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