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综罚字〔2023〕044号
当 事 人: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6521328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冰
(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收悉编号为:昆公(官治)建字[2023]24号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法建议函》。《执法建议函》中指出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涉及接纳2名未成年人于2023年8月7日进入场所,同时该场所工作人员未予以制止。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该场所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我单位协助调查。2023年8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1日,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章琪)到本单位协助调查,对2023年8月7日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予以确认。
经立案调查,现查明: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在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主体合法;
2、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法建议函(昆公(官治)建字〔2023〕24号)复印件1份、提供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复印件2份、苟大鹏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谢富兵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章琪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8月7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事实;
3、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1张,证明了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章琪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4、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章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冰《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合法有效,且当事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能力的行为人;
(处罚理由和依据)因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在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明知或应知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仍于2023年8月7日,在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因该场所对员工缺乏教育,管理不严,未对进入场所顾客进行严格排查,导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影响恶劣。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内容:对昆明乐唱娱乐有限公司给予停业整顿7天(2023年11月10日12时00分起至2023年11月17日11时59分)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