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综罚字〔2023〕047号
当事人: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编号:91530111MACELRHJ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覃业伟 (违法事实和证据):近期,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多起关于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游客反映其参加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旅游线路,旅行社虚假宣传,导游带团进入购物店的问题,针对此事,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10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覃业伟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8日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覃业伟的委托代理人殷雪到本单位协助调查。
经立案调查,现查明: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覃业伟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的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法定代表人覃业伟的委托代理人殷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4、涉旅信息通报单(508)复印件1份、涉旅信息通报单(543)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覃业伟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属实。
5、委托代理人殷雪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覃业伟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的行为属实;
6、执法人员在官渡区双桥路377号409办公室现场提取的照片[证据提取单(一)],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前出示执法证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询问时合法真实有效;
综合证据链1至6 条得出: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覃业伟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的行为属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另行安排付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
(处罚内容):旅行社提供的账目收支表,显示在接待旅游团队中处于亏损状态,故不计算违法所得,决定对云南景昌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