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拟审批《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拟审批《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一、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石家巷9号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10号楼、 12号楼、 13号楼。
建设单位: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补办)
环评单位:云南晨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1860.36m2,建筑面积5820.8m2,以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10号楼、12号楼、13号楼作为实验室及办公场所, 进行环境监测(150批次/年)及交通工程检测(其中交通安全设施约900批次/年、交通机电设施约800批次/年)。 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二、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施工期
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石家巷9号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10号楼、12号楼、13号楼,已建成,无施工期。
(二)运营期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机废气以及土壤制样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 主要污染因子为苯、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甲醛、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 颗粒物 。
(1)有组织排放
土壤制样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经集气罩+废气管道+布袋除尘器处理; 化学分析室无机实验产生的无机废气通过通风柜+废气管道+碱液喷淋净化塔处理;有机实验废气经集气罩/通风橱+废气管道+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颗粒物及化学分析室无机实验产生的无机废气、有机废气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方可排放。
(2)无组织排放
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即颗粒物≤1.O mg/m3、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mg/m3、氮氧化物≤0.12mg/m3、苯≤0.4mg/m3、甲苯≤2.4mg/m3、二甲苯≤1.2mg/m3、非甲炕总炬≤4.O mg/m3、甲醒≤0.2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即:NMHC监控点处lh平均浓度值≤1O mg/m3,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2、废水
实验室及办公室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院内30m3化粪池处理;低浓度清洗废水、实验器具润洗废水经3m3中和沉淀池处理后进入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第二水质净化厂处理。
3、噪声
项目通过基础减振、建筑物隔音,合理布置、加强管理等措施控制项目产生的噪声。项目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 (A), 夜间≤50dB(A)。
4、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实验废液;涉及重金属检测的全部实验器皿清洗废水;不涉及重金属检测的实验器皿第1~3次清洗废水;报废、失效、过期的化学试剂、化学品和废试剂瓶、废容器;废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喷淋系统废水等危险废物暂存于8m2 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清运处置。
三、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已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
四、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的意见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六、 反馈方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电话/传真:0871-67159030 (官渡区政务服务窗口)
通信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4楼政务服务中心4409
邮编:6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