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文综罚字〔2023〕051号
当事人: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30111MABUC3WX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曾宏伟
住所(住址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植物园路238号110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24日,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刘早生的投诉(投诉单号:202310241039458429044)。经查,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刘早生等一行3人游客的昆明-大理-丽江行程中,旅行社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属实。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
2023年11月0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
1、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宏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合法有效;
3、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曾宏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云南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回执确认单》复印件1份,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云南环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复印件一份,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规事实。
4、证据提取单1张(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证明我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对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综合1,2,3,4条证据得出:2023年09月29日至2023年10月04日,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旅行社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属实,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对云南巨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 11月 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