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关于《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 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关于对《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
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云南晨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官渡〔2023〕17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石家巷9号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10号楼、12号楼、13号楼,项目中心地理坐标:E102°43' 37.893″,N25°2' 2.621″。
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1860.36m2,建筑面积5820.8m2,以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10号楼、12号楼、13号楼作为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环境监测(150批次/年)及交通工程检测(其中交通安全设施约900批次/年、交通机电设施约800批次/年)。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项目性质:新建。
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1.9万元(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投资15万元;水污染防治投资 0.7万元;噪声污染防治投资3万元,固废污染防治投资3.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7.3%。
二、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交通工程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官渡〔2023〕1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地点、性质、建设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 施工及经营过程中执行:
(一)施工期
项目目前已建成,故不设施工期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运营期
1、 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验室及办公室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实验器具润洗废水、碱液喷淋净化塔废水。
不涉及重金属检测的第3次及以后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实验器具润洗废水经3m3中和沉淀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实验室及办公室地面清洗废水一同进入院内30m3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昆明市第二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涉及重金属检测的全部实验器皿清洗废水、不涉及重金属检测的第1-3次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和碱液喷淋净化塔废水集中收集,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废水排放总量: 废水量:1438.8m³/a;COD:0.030t/a;BOD5:0.0085t/a;SS:0.0043t/a; NH3-N:0.0028t/a、总磷:0.0008t/a、总氮:0.0077t/a、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001t/a。纳入昆明第二水质净化厂总量指标考核。
2、 废气
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机废气以及土壤制样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
(1)有组织排放
土壤制样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经集气罩+废气管道+布袋除尘器处理;化学分析室无机实验产生的无机废气通过通风柜+废气管道+碱液喷淋净化塔处理;有机实验废气经集气罩/通风橱+废气管道+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方可通过对应的排气筒排放。
(2)无组织排放
项目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O mg/m3、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mg/m3、氮氧化物≤0.12mg/m3、苯≤0.4mg/m3、甲苯≤2.4mg/m3、二甲苯≤1.2mg/m3、非甲炕总炬≤4.O mg/m3、甲醒≤0.2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即:NMHC监控点处lh平均浓度值≤1O mg/m3,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废气排放总量:有组织氮氧化物:1.584×10 -6、无组织氮氧 化物:8.8×10 -7 t/a;有组织非甲烷总烃:1.27×10 -2 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1.5×10-2t/a。
3、 噪声:项目厂界噪声通过房屋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和距离衰减措施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 固废: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置,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修改单执行;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地点及容器上应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实验废液;涉及重金属检测的全部实验器皿清洗废水;不涉及重金属检测的实验器皿第1-3次清洗废水;报废、失效、过期的化学试剂、化学品和废试剂瓶、废容器;废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喷淋系统废水等危险废物暂存于8m2 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作好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的记录,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 危险废物分区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实验废液桶底部设置储漏盘,防止泄漏。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设置。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试剂室(一)、试剂室(二)等为重点防渗区,基建时已进行防水防渗漏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铺设环氧树脂地坪,同时设置托盘,做到双重防渗漏,试剂室(一)、试剂室(二)地面铺设环氧树脂地坪,保证危险废物暂存间、试剂室(一)、试剂室(二)地面渗透系数 K≤1.0×10 -10cm/s;实验室为一般防渗区,基建时采用C30防水混凝土,化学实验区地面铺设环氧树脂地坪,其余一般实验区铺设普通地坪漆,渗透系数 K≤1.0×10 -7cm/s;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已经一般地面硬化措施。危险废物暂存时,应做到防雨、防风、防渗漏、防流失,杜绝外泄,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环境污染。
五、 《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及实验过程的风险防范与管理。储存区要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请官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