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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19 11:59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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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2023.12.12

发布时间:2023-12-19 11:59 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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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2023.12.12
序号职权名称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对在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活动的处罚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的活动的处罚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抗旱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禁止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云南省抗旱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未按要求修建前述工程的处罚。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处罚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处罚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 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对在渠道、江河湖泊、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对围湖造地或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1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1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1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1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1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活动的处罚1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的处罚1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1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1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1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2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2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擅自供水的处罚2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擅自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 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处罚2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对使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设备、管网不符合保障水质安全要求的处罚2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二)使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设备、管网不符合保障水质安全要求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对未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的处罚2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三)未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的处罚2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提前通知用户擅自停止供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对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2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五)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罚2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对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处罚2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对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3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3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对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处罚3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3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对盗用或者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3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盗用或者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对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的处罚3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对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的处罚3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的处罚3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处罚3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对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的处罚3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4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国家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国家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4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 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4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4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4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4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4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 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对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4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处罚4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对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拒不改正的处罚4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处罚5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5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5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批准的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5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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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5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5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5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5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5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5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6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6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6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对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处罚6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公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6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公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6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公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对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处罚6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6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6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拖欠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处罚6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公告第27号公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公告第27号公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对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处罚7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经2011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公布修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经2011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公布修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对逾期不封闭或者不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7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经2011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公布修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封闭或者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封闭或者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对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处罚72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四)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对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的处罚7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对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处罚7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对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处罚7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对取水户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处罚7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取水户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7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政府规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经2011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公布修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开采地下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对发现水质水位变化不及时报告的处罚7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发现水质、水位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09年10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罚7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3 年 3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均用水量达到15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具备建设再生水设施条件的现有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就近利用市政集中式再生水管网建设单位内部的再生水管网及加压设施。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削减其用水指标。《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罚8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物业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产权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减计划用水指标。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8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3 年 3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正式立户挂表供水。《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对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8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3 年 3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擅自停止运转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对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罚8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再生水利用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的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处罚8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建设单位未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8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处罚8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者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或者供水企业未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对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处罚8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者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或者供水企业未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对供水企业未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处罚8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者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或者供水企业未按要求报送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对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处罚8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0对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罚9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3 年 3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特殊用水行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未采取节水措施和对排放水未综合利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削减其用水指标。《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对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因失修、失养或者人为造成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损坏漏水的处罚9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3 年 3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漏损量,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的,应当及时维修。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管网漏失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内。超过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第一项: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损失水量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一)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因失修、失养或者人为造成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损坏漏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2对施工单位因施工损坏供水管网造成漏水的处罚9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损失水量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二)施工单位因施工损坏供水管网造成漏水的。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3对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处罚9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4对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9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5对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处罚9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非居民用水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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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6对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罚9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经2009年12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10年1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7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的处罚。9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号码:0871-64315907、67173474,地址: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湖滨路4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8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9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号码:0871-64315907、67173474,地址: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湖滨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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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9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9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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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10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是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号码:0871-64315907、67173474,地址: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湖滨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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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10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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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号码:0871-64315907、67173474,地址: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湖滨路4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2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0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号码:0871-64315907、67173474,地址: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湖滨路4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0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号码:0871-64315907、67173474,地址: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湖滨路4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4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0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5号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电话号码:0871-64315907、67173474,地址:昆明市旅游度假区湖滨路49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5对违反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处罚10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6对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的处罚10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7对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处罚10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5.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8对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10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6.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9对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处罚10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7.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0对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处罚11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8.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对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罚11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9.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对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罚11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0.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3对在一级保护区范围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处罚11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六)款: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1.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4对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处罚11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2.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5对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或者擅自建设其他项目的处罚11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3.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6对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处罚11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5.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7对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罚11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五)款: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6.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8对二级保护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罚118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7.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9对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粪便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处罚119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8.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0对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罚120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19.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1对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罚12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20.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2对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的处罚12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21.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3对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处罚12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第(四)款: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22.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4对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处罚12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3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处罚125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的,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38.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污水、污物的处罚126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倾倒污水、污物的,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39.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7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抛洒、焚烧物品的处罚127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堆放、抛洒、焚烧物品的,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滇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滇池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地方:《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0.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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