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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312-811554 主题分类: 其他管理事项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19 12:06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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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2023.12.12

发布时间:2023-12-19 12:06 浏览次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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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2023.12.12
序号职权名称(主项名)基本代码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水资源费征收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公告第27号公布,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养殖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水力发电取用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及重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昆明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排水和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审批办[2009]146号)。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挪用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节水办(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电话号码:0871-67187071、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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