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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312-811555 主题分类: 其他管理事项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19 12:07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2023.12.12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2023.12.12

发布时间:2023-12-19 12:07 浏览次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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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2023.12.12
序号职权名称编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0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取用水户进行监督检查2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检查责任:定期对取有水户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电话号码:0871-67187071、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2013 年 3月1 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用水效率指标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节约用水责任制考核及核定用水指标的主要依据。
政府规章:《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2010年10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和再生水回用水质的监管。第三十条:再生水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 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检查责任:定期对已建成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规章:《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2010年10月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官渡区节水办,电话号码:0871-67187071、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检查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1、检查责任:汛期或汛前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汛责任、预案、物资、队伍准备情况,以及动员部署、防洪调度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防洪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防汛准备责任、预案措施为落实的不提出整改措施的;
2,对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不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4.不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务局防汛和安全科,电话号码: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8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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