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发布时间:2024-02-29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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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2023.12.12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编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行拆除 | 1 |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对在建设的水工程或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的强行拆除 | 2 |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强行清除 | 3 |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未按照限期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对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 | 4 |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未按照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监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 5 |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对水资源费滞纳金追缴 | 6 |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取水单位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及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单位及时核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违反规定免征、减征、多征、停征水资源费的; 3、不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4、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 74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节水办(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87071、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 7 |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律法规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当事人未实施行政强制;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站、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170014、67184787、67173474,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号楼2212、2204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73474; 3.信函投诉:官渡区水务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8办公室,邮政编码:650214; 4.网站:官渡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guandu.gov.cn),电子邮箱:29530669@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