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官渡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昆明市官渡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办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官渡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办法》工作方案
为确保《云南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办法》(以下简称《督导检查办法》)的顺利实施,加强全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围绕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要求,不断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 工作原则
(一)以检促进: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要坚持促进民办学校
规范办学,引导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二)依法依规: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工作均应依法依规进
行,确保合规性。
(三)客观公正: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应客观公正,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四)实事求是: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应一切从实际出发,确保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三、 组织领导
成立民办学校督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全区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督导检查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王竞元 区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 维 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楚鹏飞 区教育工委副书记、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周 卿 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成 员: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督导室、计财科、安保科、基建科、德宣科、干部人事科、办公室负责人,各学校(园)校(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科,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教育科负责人担任。
四、 工作程序及要求
民办学校综合督导工作与年度检查统筹整合为民办学校综合督导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区教育体育局严格按照《督导检查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组织开展民办学校综合督导检查,同时结合《教育督导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要求做好日常的经常性督导和专项督导检查。实地督导工作组由区教育体育局联合相关委办局或协议委托教育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综合督导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学校自检自查。民办学校对照《督导检查办法》及其指标体系(附件1),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自查自评完成后于3月以前通过“昆明市民办学校管理系统”报送以下材料:
1. 自查报告;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 接受督导检查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责任单位:各民办学校
完成时限:每年1-2月
(二)区级实地督导检查。在学校自查自评基础上,区督导检查组对学校开展实地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主要流程包括:
1. 召开汇报会。听取学校自查自评汇报并进行质询。
2. 召开座谈会。分别召开教职工、学生代表座谈会,就督导检查有关内容座谈质询。
3. 查阅资料。查阅学校督导检查业务档案,主要包括督导检查有关工作要求完成情况及其支撑材料。
4. 实地查看。实地查验汇报会、座谈会和业务档案涉及的工作内容。
5. 综合评议。根据督导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初步意见。
6. 现场反馈。向学校反馈督导检查初步意见。
责任部门:区督导检查组
完成时限:每年3-4月
(三)形成检查结果。实地督导检查结束,督导检查组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督导检查组意见和平时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综合分析,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形成督导检查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学校反馈书面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该明确举办者、决策机构、党组织、校行政等整改主体责任。学校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申辩理由经审核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重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重新认定督导检查意见;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最终的督导检查意见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昆明市民办学校管理系统”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督促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到位。
责任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组
完成时限:每年4-5月
(四)结果应用。督导检查结果80分以上确定为合格, 60—79分确定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督导检查办法》第九条情况的,不论得分高低,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督导检查结果确定为合格的民办学校进行通报表扬,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推广;发现严重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有关教育项目安排、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责任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限:每年6月-9月
(五)市级抽查复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联合市场监督、民政、税务、公安等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区督导检查意见、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采取实地到校的方式进行。市级抽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完成时限:全年不定期
(六)整改提升。各民办学校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整改方案及时整改。教育行政部门针对学校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整改不彻底等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上一年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作为下一年度督导检查的一项工作内容检查核实。
责任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
完成时限:每年5月-12月
五、 关于过渡衔接期的督导工作安排
2024 年是督导和年检工作整合的第一年,此前我市的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是以学年为周期,在每年的 9-11 月开展,整合后,按照省级部门要求以自然年为周期,统一在 4 月以前开展,因2023年11月刚结束了2022-2023学年的年检工作,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民办学校的负担,对过渡衔接期间的督导工作安排做如下调整。
(一)检查的周期范围
重点督导检查民办学校 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学情况。档案材料准备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学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1. 自检自查。学校在 2 月底以前对照《督导检查办法》及其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并在 2022-2023 学年年检材料的基础上就 2023 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办学情况做补充报告。
责任部门:各民办学校
完成时限:2024 年2月29日以前
2. 实地检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过渡期实地督导检查方式采取全覆盖实地检查。
责任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区级督导检查组
完成时限:2024 年4月30日以前
3. 形成检查结果。根据自检自查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相关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全覆盖形成“2023 年下半年民办学校督导结果”,为实现与招生工作的无缝衔接,民办学校督导应分学段进行,优先开展招生较早学段的督导工作,并确保在招生前形成督导结果。
责任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5月31日以前
4. 结果应用。2022-2023学年的年检结论和2023 年9月1 日—2023年12月31日的督导结果一致的,督导检查结果作为有关教育项目安排、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督导检查不一致的,以 2024 年开展的“2023 年下半年民办学校督导结论”为准。
责任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4 年9月1日以前
六、 工作保障与支持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教育体育局要强化督导检查工作的统筹管理,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小组工作程序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功能,联合市场监督、民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开展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宣传培训。区要广泛宣传、多渠道开展《督导检查办法》和指标体系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提高督导检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民办学校对督导检查工作的知晓率,并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工作。
(三)压实主体责任。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强化通报制度,及时将督导检查结果,特别是突出问题通报至属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提出相应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