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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410-909099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09 09:2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关于对《云南隆盛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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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关于对《云南隆盛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09 09:26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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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隆盛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

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云南隆盛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隆盛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中闸社区七甲一组(宝华寺以东)飞虎大道以西14号路以北地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3′18.414″,北纬24°58′13.108″。总占地面积为30455.11m²,总建筑面积为6525.80m²。用地为临时用地,租用昆明市官渡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已征收未出让的闲置土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片区规划调整相关要求。

建设内容包括:设置1座3条SANY240型全封闭式环保型混凝土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生产车间、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

项目总投资5943.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8.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67%。

项目性质:新建。

二、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隆盛基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官渡〔2024〕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的地点、性质、内容、建设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³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临时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维护保养施工器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06:00)及中午(12:00至14:00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土石方用于雨污管网自身回填以及项目区域周边平整填垫,剩余部分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至合法的土场处置。建筑垃圾可回收的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部分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运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治理后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限值,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浓度最高点≤1.0mg/m³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0.5mg/m³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处理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回用于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1A等级标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加强对车辆运输管理。昼间、夜间项目北、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邻巫家坝路 (飞虎大道)及14号路一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沉渣、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渣、除尘器收尘粉尘废弃混凝土块敲碎后均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矿物油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危废暂存间管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4.8162t/a。

五、《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七、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2024年10月9日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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