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官渡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73162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文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办理社会保险费用补缴事项职责分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及程序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中“参保单位和人员属于按规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的情形,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前,须具备以下材料之一:(一)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文书。(二)由省级有关部门下发的特定时期用人单位及职工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文件,或者由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用人单位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文件。(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四)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部署出具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认定材料。上述文书材料须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行为之前,不得事后补办。”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业务管控规则的通知》中“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增加‘一次性补缴累计超过36个月无法律文书’风控规则,按照发现即中断设置,即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6个月未上传相关法律文书的不予经办。”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文书,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二、当前获取证明劳动关系法律文书的途径
(一)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且离职时间在2年以内的,或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举报,由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责令整改书。
(三)不存在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已参保,且补缴时段不超过3年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离职证明、考勤记录等相关文件,由社保稽核部门核实后出具稽核文书。
(四)上述范围以外的情况,由法院、审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自身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出具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尤尧 0871-67173335)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