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关于对《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拆危重建项目-云南省职业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示
关于对《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拆危重建项目-云南省职业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示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你单位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拆危重建项目-云南省职业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北京路292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3′5.799″,北纬25°1′50.165″。医院现有项目编制床位1000张,实际开放床位约为600张,原环评批复床位为650张。本次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建筑21550.00m²(其中原2#楼17987m²、4#楼2144m²、5#楼1419m²),新建2#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52332.71m²,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6469.81m²,地下建筑面积15862.9m²。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组成。拆除重建后总规模为655床。总投资48522.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8.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49%。
二、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拆危重建项目-云南省职业病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官渡〔2024〕1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述的地点、性质、内容、建设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湿法作业,围挡封闭施工,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路面清洁,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扬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即: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³。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生活废水依托院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夜间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废弃土石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送至合规弃土场进行填埋消纳;建筑垃圾可回收的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二)运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设置为地埋式密闭设计,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即:氨≤1.0mg/m3、硫化氢≤0.03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检验废水经中和预处理、传染病区废水及粪便经单独的化粪池收集消毒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依托院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即:粪大肠菌群≤5000MPN/L 、PH 6-9、COD≤250mg/L、BOD≤100mg/L、SS≤60mg/L、动植物油≤20mg/L、石油类≤2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mg/L、总余氯 2-8mg/L,其中氨氮、总磷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表1中A等级标准,即:氨氮≤45mg/L,总磷≤8mg/L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到昆明市第二水质净化厂。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安装减震垫、加强设备保养、墙体隔声等措施,东厂界邻北京路一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噪声应满足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医疗废物暂存间及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经消毒处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报告书》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更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