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教育体育局关于2025年寒假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民生工程。让孩子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每位家长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为了充分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让您了解父母(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我们真诚向您致信:
一、 密切关注儿童和青少年思想动向
假期间,孩子们离开学校规律生活,可能面临学习动力下降、沉迷网络等挑战。作为家长,您是孩子的引路人,恳请您给予更多关注和引导。建议您与孩子制定合理寒假计划,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加强亲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思想动向,监督孩子合理使用网络。一旦发现孩子有怕学、厌学、辍学等想法,要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并主动与班主任联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避免孩子接触不良青年、过早流入社会或外出务工,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孩子返校后能够专心上学,度过充实、健康的假期。
二、 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
让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父母(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不让义务教育阶段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孩子辍学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规定:“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第一任老师,请务必为自己的孩子负责、替孩子的未来着想。要为自己孩子的人生掌舵引航,要注重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定期了解自己孩子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传承弘扬良好家风,多用身边优秀学子的典型事例来教育引导孩子,让孩子认识到学习和读书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二款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对已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送其复学。”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家长(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家长(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放任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辍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家庭的未来是孩子,孩子的未来在教育。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为了孩子,家长要着眼未来,督促孩子完成学业。教育路上,请您相信: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在求学路上,让我们携起手来,用爱心、责任和担当,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为孩子灿烂美好的明天共同努力!
最后,祝各位家长度过一个快乐而有意义的假期。
昆明市官渡区教育体育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