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行风建设相关)
官人医纪〔2024〕1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内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接待工作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纪检监察室对本办法执行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总结,分析研判医院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做到持续改进。
第四条 在规范管理医药代表接待工作中,医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纪检监察室、党办、院办、营运部、药学部、医学装备科、采购办、信息科等职能部门负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接待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接待流程
第五条 医院所接待的医药代表应为按《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对医药代表进行备案。
第六条 医院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制,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拟前往医院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的医药代表的预约,并对其身份进行复核。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请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获得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医药代表应先到医院纪检监察室进行预约登记并开具预约登记表;持预约登记表再到医院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建档后职能部门报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管理,严禁各科室和职能部门接待未事先预约过的医药代表。
第八条 在接待医药代表前,应由药学部、中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等职能部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对该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进行登记建档,建档后及时将医药代表登记信息报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医院应为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应佩戴统一的工作牌。
第九条 职能部门对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建档,应包含以下事项: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药代表备案号;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签署的廉洁承诺书。
第十条 登记建档后医药代表如需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需到医院纪检监察室进行申请(一事一申请);登记建档后医药代表如需申请产品进院的,按要求携带材料到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后的医药代表由药学部、中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等职能部门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各职能部门应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接待人员不少于两人,必须有医院纪检监察人员参加,有完善的接待记录,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在接待医药代表时,要严格记录相关接待内容。记录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地点、来访单位、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接待人员基本信息、接待内容等。接待工作完成后,参加接待的人员要最后确认签字并摁手印。
第十三条 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医药代表须在指定地点开展产品推荐、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不得擅自到门(急)诊诊室、病房、输液大厅、候诊场所、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室、检验科、设备科、总务科、药剂科和信息管理部门等重点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不得向医药代表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经营、销售等各项资质;医药代表身份信息、聘用合同、委托证明(资质)等;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在医院内的活动信息。医院纪委应组织纪检监察员、保安、职能部门人员定期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给予立即阻止、驱离并保留证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记入该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有关规定的,医院应约谈警告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同时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领域重点监控对象,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并公示举报途径;应当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并公开相关举报电话,加大对“九项准则”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尤其是在诊室应设置禁止医生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的鲜明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自与医药代表进行接触,违反“三定两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首次发现的,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其行为纳入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管理;第二次发现的,由院纪委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涉及医师的,报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