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官人社监令字[2025]05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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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赴你(单位)经营场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官人社监令字[2025]第05号)。你(单位)经营场所现场未见你(单位)经营人及负责人,本机关在现场留置送达了该文书。该责令改正决定书载明: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核实并足额支付李文琼、黄崇波、龙秋江、林红艳、潘建梅5名员工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工资共计49173元,并将核实情况及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科。如未在规定限期内核算工资、提交工资表核算明细,将按员工提供的工资数额进行下一步法律程序。
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来本机关(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320号211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官人社监令字[2025]第05号
官渡区聚天足足浴店 :
经查,你(单位)涉嫌拖欠李文琼、黄崇波、龙秋江、林红艳、潘建梅5名员工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工资共计49173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内容和期限):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核实并足额支付李文琼、黄崇波、龙秋江、林红艳、潘建梅5名员工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工资共计49173元,并将核实情况及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机关劳动监察科。如未在规定限期内核算工资、提交工资表核算明细,将按员工提供的工资数额进行下一步法律程序。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官渡区关兴路320号 邮编:650200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志华 监察证号:24-Z02251 电话:67179195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裕云 监察证号:24-Z19102 电话:67179195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