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昆明市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全区的有关城市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秩序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秩序等专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或调整全区的古树名木管养、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涉及政府投资的生产绿地处置事项。
四、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城市管理方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五、涉及重大资金安排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涉及民生保障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
主要问题;
(二)决策草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和集体
讨论意见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部门并要求其补充、
完善。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八、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城市管理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