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对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公示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对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公示通知
为积极响应国家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号召,有效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七条、《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云烟专〔2024〕92号)以及《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对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4〕190号),结合官渡区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可以结合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市局报备后,再行放宽办证条件。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二、不满足第一条情形,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放宽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至2025年4月8日公示期满后开始施行。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