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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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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504-982971 主题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21 15:41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1 15:41 浏览次数:0
字号:[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层级

备注

1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一套表调查单位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

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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