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 》(官人社监询字[2025]19号)的公告
云南天宫酒吧服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使用童工,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官人社监询字【2025】第19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来本机关(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320号213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
官人社监询字【2025】第19号
云南天宫酒吧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于2025年4月17日10时00分到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保障监察213室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材料。
(地址:关兴路320号;联系电话:65650561;劳动保障监察员:王伟 王曦平)
提供材料目录:(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来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职工用工花名册;
4.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职工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
5.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职工工资表、考勤表。
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合报送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官渡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根据条例进行处理。
根据《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责令整改指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