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水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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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水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
根据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官渡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的函》工作要求,现将《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和《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印发你们,请相关科室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1.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2. 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
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区水务局(16类16项) | 水利工程初设文件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2 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第六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 号)附件2 第 97 项; | 普遍适用 | |
2 | 水利工程标准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
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年水利部令第14 号)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
4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5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6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7 | 检测资质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8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9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0 | 洪水影响评价类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1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2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4 |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5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6 | 节约用水检查 | 分散式再生水设施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申请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区水务局 |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附件2
官渡区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发起部门检查事项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检查事项 | 备注 |
1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民用“三表”服务企业检查 | 被抽查企业提供居民使用的民用“三表” | 市场监管部门 | 民用“三表”服务企业检查 | 水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水务部门:对民用水表的计量情况进行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燃气企业开展民用燃气表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 |
2 | 工资支付 | 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保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公安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水运建设监督检查 水务部门:水利工程检查 公安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情况检查 | |
3 | 市政公用企业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水务部门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4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水务部门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部门 | 对采矿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5 | 节约用水检查 | 分散式再生水设施检查 | 申请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 水务部门 | 分散式再生水设施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
6 | 防汛及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水务部门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