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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504-985433 主题分类: 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27 16:02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7 16:02 浏览次数:0
字号:[ ]

昆明市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依据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切实落实好《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评分办法》对评分低的企业进行检查指导

经核准并在有效期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评分办法(试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区交警部门、区交运局

区级


2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单位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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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3

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检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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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4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砍伐城市树木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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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5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开展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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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6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 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 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 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预留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拟定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指导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滇池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园林绿化、水务、公安、财政、应急、广电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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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7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城市环卫企业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及周边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住区管理部门负责;
(三)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六)商业区、集贸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和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预留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拟定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指导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滇池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园林绿化、水务、公安、财政、应急、广电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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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8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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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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