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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2504-986981 主题分类: 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4-30 14:42
名 称: 官渡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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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30 14:4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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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编号责任主体权利事项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
1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检查责任: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要求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规定进行处罚,下达执法文书;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或责令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安全生产执法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1.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电话号码:(0871)67173664;
2.信函投诉: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五楼4512,邮政编码:650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1.检查责任: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要求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规定进行罚款,下达执法文书;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对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登记、评估、监控的;
3.发现重大安全风险不及时处置上报的;
4.编造突发事件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的。
5.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监察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1.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电话号码:(0871)67173664;
2.信函投诉: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五楼4512,邮政编码:650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从事安全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检查责任:根据执法计划对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要求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规定进行罚款,下达执法文书;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或责令责令企业停止产停业整顿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安全生产执法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监察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1.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电话号码:(0871)67173664;
2.信函投诉: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五楼4512,邮政编码:650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2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物资分配情况制定检查方案。
2.检查责任:以明察暗访、专业审计、第三方抽查等多种形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通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监察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1.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电话号码:(0871)67173664;
2.信函投诉:官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通信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4号楼五楼4512,邮政编码:650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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