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侵犯“清扬、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化产品案处罚告知公告
依据、理由: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清扬、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化产品一案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告知进行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对当事人的处罚内容。
调查认定的事实:其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于2025年5月9日在云南信息报刊登了公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但截止2025年6月9日止,当事人未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其二,2025年4月25日,商标持有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我局2025年4月21日在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自卫村242号1楼仓库内查扣的①清扬男士洗发露813瓶、②海飞丝洗发露2006瓶、③潘婷洗发水318瓶、④飘柔洗发露563瓶、⑤舒肤佳沐浴露144瓶日化用品进行了最终鉴定,其结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三,由于无法取得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其涉案日化用品的进货渠道、数量、价格等事实也无从查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当事人堆放在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自卫村242号1楼仓库内的“清扬、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等系列日化用品的商标标识,与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使用的“清扬、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商标标识相同,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该集团公司生产的产品,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侵权的①清扬男士洗发露813瓶、②海飞丝洗发露2006瓶、③潘婷洗发水318瓶、④飘柔洗发露563瓶、⑤舒肤佳沐浴露144瓶日化用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