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号
当事人: 云南幸福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悦满欣城分公司
地 址:小板桥街道悦满欣城小区商B-8、B-9
法定代表人:田旭,身份证号码:22**************17
联系电话:186*****737,住址:长春市*************
经查,官渡区民政局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2025年4月10日、5月14日、6月13日对你机构开展的三次联合检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不足、养老服务制度不完善、养老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并下达了限期整改要求。截至2025年6月27日,你机构仍有6个问题未完成整改(具体为:1.三楼壁挂式主机未联入物业的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2.三楼玻璃采光是否有排烟功能;3.二次消防装修改造未验收;4.消防控制室持证人员不足,未按消防要求配置;5.墙面有部分落未整改;6.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善)。同时你机构在2025年5月9日发生老人坠楼事件后,导致重大服务纠纷,你机构与家属方配合度不高,安慰关怀不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2025年4月10日、5月14日、6月13日三次联合检查记录表;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等。
官渡区民政局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规定。
2025年7月10日官渡区民政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云南幸福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悦满欣城分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经云南幸福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悦满欣城分公司研究后,书面反馈无陈述申辩意见。
现决定处罚如下:给予云南幸福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悦满欣城分公司警告。
该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官渡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 6 个月内向 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2025 年 7 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