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2号
当事人:昆明松鹤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天碧陵园
地 址: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普照村西邑村象鼻山
法定代表人:伍震,身份证号:530**********
联系电话:***********,住址: *****************
接昆明市民政局《工作提示》(﹝2025﹞—39)通知,市民政局向官渡区民政局转办天碧陵园涉违规建造销售超面积墓位问题线索。区民政局按要求开展执法监督,对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天碧陵园超面积墓位具体为:天碧陵园兴寿园75号,墓证号:******号,购买人:**。该墓位2014年建造时面积为1.56平方米。2023年,昆明松鹤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对昆明市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期间,对该超面积墓位进行了整改,整改后面积为0.99平方米。昆明松鹤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天碧陵园对上述调查询问情况予以认可,无意见。虽然天碧陵园已对超面积墓位进行整改,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实事清楚、证据确凿,不影响对违法性质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官渡区民政局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骨灰公墓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2平方米”的规定。2025年7月15日,官渡区民政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明松鹤殡葬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
依据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在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以及扩大墓穴占地面积的,责令拆除,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2023年昆明市审计局审计指出的昆明松鹤殡葬有限责任公司超规定面积墓穴问题整改情况,现决定处罚如下:给予昆明松鹤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天碧陵园违规建造销售超面积墓位行为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户名:官渡区财政局,账号: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官渡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 6 个月内向 官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