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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7762-202509-10194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11 12:02
名 称: 官渡区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相关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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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相关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11 12: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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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控辍保学”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将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相关事项办理指南公告如下:

本办理指南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及即将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一、 学籍建立

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于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空挂”学籍。

学生学籍基础信息修改,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二、 学籍变更

(一)转学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学生转学实行“籍随人走”,按照“先转入后转出”的程序办理。

1.转入。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相应的转学申请表,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应当注意:(1)起始年级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2)超班额班级严禁转入。(3)转学办理时间为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准转学。

2.转出。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接收学校同意转入的相关证明,报转出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属区域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 其他注意事项:

(1)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二) 休学与复学

1.休学。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填写《昆明市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2.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

三、 延缓入学

官渡区户籍适龄儿童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出具以下材料并到官渡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现场咨询服务点(以当年在昆明市义招网公布的地点为准)提出缓学申请:

1. 适龄儿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延缓入学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1)因适龄儿童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提供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2)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无法照顾孩子需延缓入学的,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父母双方工作调动证明。

提供材料经现场核查符合延缓入学条件的,现场填写的《官渡区小学一年级缓学申请表》办理延缓入学登记。

四、 义务教育毕(结)业证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即“义务教育毕(结)业证书”)。《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义务教育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可补办。如需办理学历证明,可到毕业学校咨询办理;如需办理学籍证明,可在就读学校办理,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云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学籍卡》。

本指南内容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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