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水罚字〔 2025〕008号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水罚字〔 2025〕008号
当事人:李兴玉(身份证号:530*********************** )
住 所: ******************************
经查 李兴玉2025年6月20日4时许在官渡区六甲街道福保社区滇池边使用敷网捕捞红鳍原鲌5.45千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公安机关移送材料; 2、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对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79(轻微) 的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和使用禁用的渔具。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给予李兴玉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昆明市官渡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官渡区支库,地址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2898号。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水务局或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