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医保罚字〔2025〕第04号
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医保罚字〔2025〕第04号
单位名称:昆明东方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3CUX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478号
法定代表人:郭巍
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立案号:官医保立〔2025〕第04号)。现查明,你单位实施了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的行为,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5465.68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整改违规行为、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115465.68元、并处罚款115465.68元。退回基金及罚款信息如下:
1.医保基金退款账户:
户名:昆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账户:53001875036050459002-0002
开户银行:建行昆明祥云支行
2.罚款请按要求缴纳至国家金库官渡区支库
你单位应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执行处罚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