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恶意串通投标
以案释法
恶意串通投标将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D市财政局收到审计部门提供的在D市某医院2022年底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串标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反映在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参与投标的A、B、C三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D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明A、B、C三家公司采取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投标报价事前均有协商,三家的投标文件均由同一人安排制作,最后由C公司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此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D市财政局对A公司、B公司均作出罚款17,1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C公司作出罚款28,50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93,099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操纵招投标活动,损害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本案中,A、B、C三家公司采取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三家公司事先协商投标报价,同一人安排制作三家的投标文件、借用他人身份作为三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实为一人操控参与投标,最终,C公司中标。
以上串通投标的情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同时,在整个案件的前期调查期间,C公司均未配合D市财政局的调查,因此,对C公司做出了相对A公司、B公司更重的处罚。因本项目合同已履行,采购单位已支付了合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D市财政局一并没收了C公司因恶意串通投标取得的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