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水罚字〔2025〕010号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水罚字〔2025〕010号
当事人: 昆明惠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CL2KBM3U)
住 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融城金阶x座x楼
经查昆明惠瑞置业有限公司新建位于官渡区关上街道宝海公园西侧的珺和花 园(康旅城),该项目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而开工建设是违法行为。项目21 号楼已建设至3层,25号楼建设至4层,已建成总面积5497 .4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勘察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无意见
本机关对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根据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一)规定,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给予 昆明惠瑞置业有限公司处行政 罚 款 人 民 币 1 万 元 整 ( ¥ 1 0 0 0 0 . 0 0 ) 。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缴 至昆明市官渡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官渡区支库,地址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2898 号。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水务局或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