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辣妈萌娃商贸有限公司2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辣妈萌娃商贸有限公司2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当事人:云南辣妈萌娃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经营主体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通过“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告网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目(网址:www.kmgd.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
(网址:yn.gsxt.gov.cn/index.html)
附件:云南辣妈萌娃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
1.云南辣妈萌娃商贸有限公司(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3号)
2.云南赛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4号)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