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水罚字〔 2026〕001号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官水罚字〔 2026〕001号
当事人:云南川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2MA6QCLWWXW )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万科金域国际一期18栋3011室
经查 万科翡翠小区(同德星河嘉园)生活污水溢流通过接驳口进入枧槽河顺流左岸市政管网,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排水许可证已过期,共有2个接驳口污水进入市政管网。云南川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万科翡翠小区(同德星河嘉园)的管网维护,生活污水处置等事项。该行为已违反《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勘察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6、《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巫家坝片区污水暂时停止排入市政管网的通知》;7、整改照片。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无意见
本机关对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和个人将雨水、污水管道接驳到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和《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25,裁量档次:“一般”、违法行为表现形式:“(2)接驳口2个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昆明市官渡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官渡区支库,地址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2898号。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2026年 1 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