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杨米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杨米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杨米群: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杨米群非医师行医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官卫医罚告[2025]00039号,具体内容见附件)送达给你,但因你不在案发地址(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苏凤新村2号),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后本局向你的身份证地址(贵州省纳雍县勺窝乡香车河村坡脚组)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信件被退回。为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本局通过“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官卫医罚告[2025]0003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官卫医罚告[2025]00039号)
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6日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官卫医罚告[2025]00039号)


